协会章程

中国计算机自动测量与控制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计算机自动测量与控制技术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mputer Automated Measurement and Control Technology,缩写:CACAM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我国从事计算机自动测量与控制技术研究、设计、生产、使用和技术服务领域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技术创新,在中国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中,推广和发展当今世界先进的计算机自动测量与控制技术及先进的总线技术标准,成为计算机自动测量与控制技术在研究、设计、生产、应用和技术服务单位相互协作,共谋发展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在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及参谋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科技工业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航天科工大厦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国内外从事计算机自动测量与控制技术研究、设计、生产、使用和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个人和单位组织开展计算机自动测量与控制技术交流活动,为相关单位的联合协作搭建平台,组织本协会会员及有关科研单位研究计算机自动测量与控制的最新技术;

(二)宣传普及计算机自动测量与控制技术知识,举办先进的测量与控制技术理论与先进总线技术的各类技术培训班、学术研讨会和论坛,推动新技术在国内的应用;

(三)编辑出版《计算机测量与控制》刊物,宣传报道测控技术领域的新理论、新成果、新应用;翻译出版国内外最新技术资料和标准,推动测控技术在国内的普级和创新发展; (四)组织会员单位对有关新产品的技术性能鉴定、成果转让、技术推广和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新技术产品的评选活动、表彰在计算机测试和控制技术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专家和管理工作者,组织有关产品的鉴定、成果评定、成果转让;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产品展览;与第三方合作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计算机自动测量与控制技术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七)维护本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个人会员应当是在本专业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工作者及专家、企业家、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工作及技术发展做出贡献者有权享有本团体给予的奖励;

(七)单位会员可以委托本团体协助开展学术活动、举办培训班和成果鉴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 年7 月22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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